“HALCY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987296号“HALCY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67号

       

      申请人:瓦里安医疗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7296号“HALCY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212713号“HALCYON”商标、第G753676号“HALCON及图”商标、第30219495号“HALCON”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引证商标三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7月17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28098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67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6月3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字母组合商标“HALCYON”,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且在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网站设计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以及设计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