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8644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6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644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93513号“奇巴布QIBUBBLE及图”商标、第801760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处于驳回复审、撤三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情况、侵权处理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5月5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15444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5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