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虾友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195681号“虾友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72号

       

      申请人: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瑞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5681号“虾友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84420号“虾友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0月22日被我局以(2019)商标异字第63837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其在“广告宣传;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寻找赞助”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开发票;会计”服务上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广告宣传;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不予注册,在上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策划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发票;会计”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