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67741号“华夏土地网 HXLAND.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33号
申请人:南京九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7741号“华夏土地网 HXLAND.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4801号“崋夏HUAXIA及图”商标、第779805号“崋夏及图”商标、第778182号“崋夏及图”商标、第16976029号“崋夏CREDIT Huaxia Rredit及图”商标、第6948857号“华夏基金”商标、第16468183号“华夏影视”商标、第7508225号“华夏摄影 HUA XIA PHOTO及图”商标、第16561444号“华夏文化交易网”商标、第13112231号“华夏大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证据、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所作的宣传活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翻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 “华夏土地网”和字母“HXLAND.COM”组成,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