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中文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319635号“起点中文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20号

       

      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19635号“起点中文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企业范围已经变更登记,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二、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29735号“起点0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信息、在先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商标代理,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指的禁止注册情形。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