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7263827号“苹果论个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14号
申请人:山东矮化金山意味苹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益佳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3827号“苹果论个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特征。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苹果论个卖”,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