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8969834号“恩再特IZZE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59号
申请人:普特费列浓缩液解决方案无限公司
原申请人: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又称七喜国际)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买买江·克力木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18969834号“恩再特IZZ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IZZE”品牌原为依莎饮料公司拥有,该公司隶属于百事公司, “IZZE”商标在果汁、汽水等商品上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现该品牌所有权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565452号“IZZ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维基百科对“IZZE”品牌的介绍;
2、依莎饮料公司官方网站关于“IZZE”品牌的介绍;
3、百度知道关于“IZZE”品牌的介绍;
4、“IZZE”品牌在FACEBOOK相关页面的介绍;
5、百事公司官方网站介绍;
6、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汽水;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可乐;饮料制作配料;苏打水;果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由依莎饮料公司于2014年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饮料);汽水;蔬菜汁(饮料);植物饮料;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作配料;啤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7月6日。经核准,曾于2018年3月6日转让予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又称七喜国际),即本案原申请人,又于2019年10月27日转让予普特费列浓缩液解决方案无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主体资格承继告知显示,其拥有引证商标所涉及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本案所涉及到的所有程序和一切法律后果均有其承担。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汽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英文部分“IZZET”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在饮料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