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45700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87号
申请人:北京金基业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7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264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方式、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的服务及经营方针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稳固的市场格局,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