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二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401901号“淘二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95号

       

      申请人:陈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1901号“淘二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86104号、第1378608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图形设计、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完全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及经营特色设计及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经过长期经营、广泛宣传和推广,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行业属性完全不同,品牌指向具有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的个人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平面图、员工健康证、产品检验报告;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2015-2018年部分顾客评价截图;全国各地手淘客户搜索情况;发货单;CCTV2频道截图;申请人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客户聊天记录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柿饼”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