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113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34号
申请人: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1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3040号图形商标、第30024956号“Appia及图”商标、第30009447号“AppiaWork及图”商标、第30016352号“AppiaLife及图”商标、第16766853A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话机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