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UTER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53064号“HAUTER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00号

       

      申请人:福建豪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3064号“HAUTER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57844号“Life”商标、第17968093号“Hauser”商标、第23739335号“Hauser”商标、第35733188号“豪特HAUTER LIF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HAUTER LIF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热敷布(外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X光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