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人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74726号“贵人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616号

       

      申请人:东莞市伟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4726号“贵人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4015号“贵人宴GUIRENYAN”商标、第26643942号“贵人美酒”商标、第14035341号“贵人壹号”商标、第34200268号“贵人GUIREN”商标、第829297号“贵人醉GUIRENZUI及图”商标、第1679474号“贵人缘”商标、第33530220号“贵人酿”商标、第35547582号“贵人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之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询,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四、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三、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七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贵人酝”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八均包含文字“贵人”,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