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345201号“薪税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78号
申请人:薪宝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5201号“薪税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已经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薪税管家”,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