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86727号“VSING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81号
申请人:上海禾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6727号“VSIN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5163号“雷路威迪 LERO VLDE及图”商标、第168994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84644号“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商标信息及流程状态页;“VSINGER”百度搜素结果页面;官方微博;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5月5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