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6351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39号
申请人:武汉壹码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远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35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493461号图形商标、第13137357号“中国移动CHINA MOBILE及图”商标、第13496787号图形商标、第659869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明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其余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