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K UNIVER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576852号“ROCK UNIVER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93号

       

      申请人:晶硕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76852号“ROCK UNIVER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8661号“ROCK 47”商标、第30838372号“UNIVERSE DC及图”商标、第1558396号“宇宙YUZHOU”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6月26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25631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74期《商标公告》上。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眼镜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已经完全包含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则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核准情况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