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74656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43号 -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6746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43号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46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经纪服务上的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24187号图形商标、第4164492号“龙元建设LONGYUAN CONSTEUCTION及图”商标、第4064688号图形商标、第15143275号图形商标、第5852925号“KING DRAGON及图”商标、第1186672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信息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经纪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通知现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运输经纪、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