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784600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02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谢仲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7846000号“皇派门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0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谢仲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樱花木门(建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凯瑞同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46000号“皇派门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900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无法证实是否真实有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相同)
      1.订货单及与客户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
      2.参展报道;
      3.宣传册;
      4.店面照片、产品照片、工作服照片、包装袋实物。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为手写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的并非复审商标图样,或难以证明系被申请人的使用,且真实性均难以确认。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2016年中国建博会门窗参展商名录的网页资料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萧山党湾镇皇派装饰材料厂于2009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1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9类成品木材、非金属门、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18年7月13日转让予樱花木门(建德)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2018年10月1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的订货单为自制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在无其他客观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均较弱;证据2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无相应参展合同及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3、4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9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