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425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80号 - 申请人:唐旺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425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80号

       

      申请人:唐旺邦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2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1560号“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与中文商标一起使用,且经查询与本案构成元素相同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众号、微信截图及作品登记证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图形化的英文“M”构成,与引证商标构成元素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