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167690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28号 - 申请人: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1676908号“颁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28号

       

      申请人:长沙爱思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崇贤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04日对第21676908号“颁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2015年创立了“颁俏”品牌,经过大力宣传,在医疗美容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在先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二、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的存在,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三、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举办的派对视频、户外广告照片等宣传材料;
      2.“颁俏”的网络搜索结果;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地理距离截图;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颁俏”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在先权利,其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6类纸、图画、绘画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2015、2016年的派对活动视频虽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该证据为申请人自制,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故,申请人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颁俏”文字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前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颁俏”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