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535657号“金瑞液压 JINRUI
HYDRAUMAT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068号
申请人:蚌埠市金瑞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35657号“金瑞液压 JINRUI HYDRAUMAT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17193号“TR”商标、第15688353号“圣凯宇”商标、第12016589号“凯强”商标、第27929367A号“中瑞舞台”商标、第11287127号“瑞控阀门”商标、第5849753号“R”商标、第13960771号“临沂市金瑞机电有限公司”商标、第11071049号“JIN 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主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八在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液压机”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液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