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67691号“恋爱话术库
LIANAIHUASHU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13号
申请人:广州税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稷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7691号“恋爱话术库 LIANAIHUASHUK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79885号“恋爱话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项目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本案文字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在其它类别注册商标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其他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恋爱话术库”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可以学习恋爱说话方式或恋爱语言的地方”,虽然有对应的拼音及图形组合,但整体并未改变其实质含义,故该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培训、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