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产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809322号“优产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73号

       

      申请人:广州金泓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9322号“优产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并未表示商品的功能或服务的特点对象等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优产康”组合构成,该文字易被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兽医用药、兽医用化学制剂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