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菇菌混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653369号“菇菌混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65号

       

      申请人:云南蝶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汇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3369号“菇菌混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属于臆造性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且经过长期的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除干食用菌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