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4724353号“FUTOUCH”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83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文通
委托代理人:北京纺访达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思唯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24353号“FUTOU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438号决定,于2019年7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43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被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销售合同及发票三组;
3、完税证明三份;
4、产品实物照片若干以及产品介绍手册一套。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将上述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寄送申请人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坚持其复审理由,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深圳市互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该商标于2015年10月7日在第9类电子监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集成电路;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灯光调节器(电);传感器七项商品上被核准注册。2017年11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表明,深圳市互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起已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被申请人使用。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结合被申请人提交在案的销售合同、发票以及相关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了冠以复审商标的电开关商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电开关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据此,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灯光调节器(电);传感器三项商品与上述电开关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灯光调节器(电);传感器四项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均未体现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集成电路三项商品有关的内容,且上述集成电路等三项商品与上述电开关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集成电路等三项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灯光调节器(电);传感器四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