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716787号“J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76号
申请人:湖南签得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6787号“J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0353号“家隆 J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21363号“LORIBLU J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83162号“LANPAI 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经查询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有共存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美容面膜、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JL”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英文字母“JL”、“LL”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