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HOVAN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754号“RHOVANI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93号

       

      申请人: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754号“RHOVAN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32948045号“RHOVAN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48046号“RHOVAN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1852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给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转让给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三件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