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908183号“MITARBEITER(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308号
申请人:花开全球潮尚文化传播(长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8183号“MITARBEITER(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15856号“AZULAN”商标、第12233934号“乔·格·里 GODWIN AUSTEN OUTDOOR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