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590416号“SERK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472号
申请人:唐山市西尔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0416号“SERK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期使用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并未与任何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10011480号“SEY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22153号“SEE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ERKON”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首尾五个字母相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指定使用在配电设备、电器接插件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