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858760号“滴鷄精 極上養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805号
申请人:汇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760号“滴鷄精 極上養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已声明放弃“鸡精”的商标专用权。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4173号“极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极上”的商标专用权,且已有其他含有“极上”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上关于“滴鸡精”的释义;2、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等全部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7259号“滴鷄精TIAN YUAN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虽放弃对“极上”、“鸡精”的专用权,但该放弃行为不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申请商标为一整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文字均为“滴鷄精”;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