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904942号“MB Miss Broadw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797号
申请人:亚蓓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4942号“MB Miss Broad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首字母“MB”和“Miss”,字母“Broadway”位于商标末尾,是申请商标的非显著部分。“百老汇”一词具有多个含义,并无一个含义是《商标法》第十条中所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百老汇”已于多处予以应用,均未造成消费者和受众人群的误认或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中“Broadway”字母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在第3类商标中,除申请商标并无一例商标为字母“MB Miss Broadway”。申请商标并未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3、已有其他含有“Broadway”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Broadway”译为“百老汇”(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7版)第244页》)。“百老汇”是美国纽约市一条街道的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能使之产生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