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好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478368号“昆仑好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05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78368号“昆仑好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0477435号“昆仑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以予以撤销,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无效商标。
      我局所引证的第11533269号“昆仑好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以予以无效宣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生效的裁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