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388026号“守护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11号
申请人:深圳市警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88026号“守护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30092123号“守护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无效的注册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31622954号“守护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无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局引证的第31130882号“守护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在其他商品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