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235943H2号“DORNBRAC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26号
申请人:阿洛斯当代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35943H2号“DORNBRAC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9387781“当代DORN BRACHT”商标、第9379030号“当代DORN BRACHT”商标、第22686258号“DCRN BRAC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ORNBRACHT”及背景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主要认读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制卫生装置配件,即支架,把手,托架,毛巾挂钩;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非贵重金属制或镀有贵重金属的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绵;清洁用品;钢丝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海绵;清洁用品;钢丝绒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