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9214396号“商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27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14396号“商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28246142号“商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6月24日被我局以商评字2019第12530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的复审申请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的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柴玲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