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72061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31号 - 申请人:重庆玄绿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72061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31号

       

      申请人:重庆玄绿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061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27103117号“PULL BEAUTY及图”商标、第20703536号“麦栗工坊及图”商标、第14456945号“慕容珠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无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引证商标三虽权利状态待定,但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