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8298349号“秀身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32号
申请人:广州医秀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298349号“秀身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1687833号“秀身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牙用光洁剂商品上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我局引证的第16974271号“秀身堂”商标、第17411156号“秀身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无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为无效的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