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283061号“SIGN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34号
申请人:SIGNIA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83061号“SIGN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0118号“SI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共同签署额共存协议文件的公证认证件原件。
商标局引证的第6695621号“SIGN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7年9月13日被商标局以2017撤第W017330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商标局引证的第6695619号“SIGN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17年9月13日被商标局以2017撤第W017328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三在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商标局引证的第6695615号“SIGN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于2017年9月13日被商标局以2017撤第W017327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四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商标局引证的第6695613号“SIGN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于2017年9月13日被商标局以2017撤第W017325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五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被商标局生效的裁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引证商标三在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在上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听力受损病人用设备、听力仪器、助听器、助听设备、听力计及上述装备的零部件及附件的修理及安装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我国不接受零售、批发等服务,故申请商标用在第35类服务上,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第37类服务、第42类服务、第44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 颖
刘中博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