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1510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45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5105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81557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49097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83025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一、二、三是海澜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共同申请,申请人率属于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就“海澜之家”、“海澜集团”等系列商标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且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企业信息档案、共存协议原件以及光盘作为主要证据,光盘内含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驰名商标批复、荣誉证明、纳税证明及审计报告、申请人企业年度报告、销售发票、实体店面信息、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人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及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系其共有注册人之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人系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共有注册人,且在共存协议中对有关商标的共存意愿予以了明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