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956326号“肌救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892号
申请人:宫中后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6326号“肌救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肌救箱”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标识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