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944号“AMK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43号

       

      申请人:优尼托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博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944号“AM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375224号“Amki ORIGINAL”商标、第33396461号“Amk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均为优尼托普有限责任公司,即与本案申请人名义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