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車保 Aauto-serv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591000号“萬車保 Aauto-serv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54号

       

      申请人:福建奥托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1000号“萬車保 Aauto-serv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72530号“万车宝WanCheBao”商标、第19998758号图形商标、第5122783号图形商标、第18015898号“润德久玖及图”商标、第5122781号图形商标、第22693352号“超润摩及图”商标、第6105034号“福润联 FLINKP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物及介绍、质检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汉字“萬車保”与引证商标一汉字“万车宝”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动带防滑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发动机油、润滑油、润滑剂、齿轮油、皮革保护用油脂、石油气、润滑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润滑油、柴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蜡(原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蜡(原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