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112140号“WO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24号
申请人:杭州卓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2140号“WO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25572号“WO及图”商标、第27654034号“WO+及图”商标、第26982619号“WO”商标、第23412674号“WO及图”商标、第10609231号“WO+”商标、第7921445号“WO+”商标、第7175172号“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WO”,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