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717378号“AVENUE COSMETI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49号
申请人:义乌市非尚饰品商行(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7378号“AVENUE COSM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2116号“港汇购及图”商标、第19213656号“Avenues THE WORLD SCHOOL”商标、第19213673A号“AVENUES”商标、国际注册第1032627号“AVENUE DES CHAMPS-ELYSEES及图”商标、第21335048号“AVENU 51”商标、第23132036号“BOUX AVENUE”商标、第6315634号“Avenu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目前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AVENUE”,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AVENUE”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显著识别字母“Avenues”、“AVENUES”、“AVENU”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目前处于宽展期内。鉴于引证商标四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四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