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051937号“一番葡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09号
申请人:广西新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1937号“一番葡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88051号“一粒葡萄 A GRAPE及图”商标、第17441324号“一串葡萄 A BUNCH GRAP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新鲜葡萄以外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葡萄等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葡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标识使用在新鲜葡萄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