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29160号“YOUNG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35号
申请人:扬州市尧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29160号“YOUNG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6672号“洋和 YOUNG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50714号“大洋龟 YOUNG GO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06812号“够样 够年轻够生活就这样 GO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906815号“GOYOUNG G”(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120836号“年轻易购 YOUNGE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118235号“YOUNG-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六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六互相并存,申请商标也应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企业迁移;网站流量优化;会计;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