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024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29号 - 申请人:北京坤豆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9024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29号

       

      申请人:北京坤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24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56787号“醇情百年 PERPETUAL LOVE及图”商标、第4351025号图形商标、第21508677号“点屏传媒 DIANPING MEDIA及图”商标、第10906077号“DREAM SHORE及图”商标、第15439341号“如保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游戏器具出租、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游戏器具出租、经营彩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