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Si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9285号“aiSi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77号

       

      申请人:AIMOTIVE KFT.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9285号“aiS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941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9533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95339H号商标、第2429203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协商共存事宜,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共存同意书以及公证认证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食物分析仪器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验手纹机、考勤机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环境模拟器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用于自动驾驶和自主车辆功能测试和训练的环境模拟器用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验手纹机、考勤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