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249215号“SCI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979号

       

      申请人:北京赛特世纪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249215号“SCI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685号商标、第1149987号商标、第5655729号商标、第16427325号商标、第1267581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1228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1671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学校(教育)”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指定使用的提供科学、科技和工程领域的教育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字母“ScienTech”、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字母“SCITE”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广播节目编辑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引证商标三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广播节目编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