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9165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018号
申请人:丁怀荣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165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0714号商标、第151525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染料、颜料、食用色素、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防腐剂、金属防锈制剂、松香部分商品上,因撤销复审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油漆、防水冷胶料两项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颜料、食用色素、木材防腐剂、金属防锈制剂部分商品上,因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染料、印刷油墨、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油漆、松香、防水冷胶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油漆稀释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油漆、防水冷胶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色素、木材防腐剂、立德粉(锌钡白)、颜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色素、木材防腐剂、立德粉(锌钡白)、颜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油漆、油漆稀释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2月21日